刑事诉讼翻译活动按照形式可分为同步口译和书面翻译两种。同步口译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过语言、手势或者其他表现形式进行的即时同步地翻译活动,例如讯问、庭审中的翻译、手语翻译等;书面翻译是指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文书、书面证据材料等进行的文字翻译活动,相对而言书面翻译较口语翻译更加有迹可循,即时性不强。通过制发规范性文件对聘请翻译的案件范围、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、翻译人员的回避问题、翻译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告知、翻译活动审查与记录、翻译活动的监督与救济等进行明确规定。天津市各级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翻译活动重视程度普遍提升,执法办案中聘请、使用翻译更为规范化,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得到强化。其次是参与刑事诉讼翻译活动的翻译人员素质有所提升。天津市检察机关对参与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了规定,要求要具备互译能力,熟悉特定法律术语,具有参加翻译活动的条件等,提高了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准入门槛,为翻译活动的高质量奠定基础。